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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