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ostal Security in the Postal Industry (Only Title Translated)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ostal Security in the Postal Industry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

2020年1月2日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8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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