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取消此文件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取消此文件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中的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废止;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失效。
根据2004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此文件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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