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0]第21号

1990年2月13日

  最近,一些省市反映:1982年12月13日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引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凡是依照规定可以对取得使用费的外商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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