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号

2002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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