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2]123号

2002年8月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博士点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点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并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课题:
  (一)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
  (二)促进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研究课题;
  (三)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博士点基金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博士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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