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1]第113号
1991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各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计委(计经委)、各专业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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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1]第113号
1991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各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计委(计经委)、各专业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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