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0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民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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