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7号

2020年3月6日

  现公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给予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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