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4号

2019年11月29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款中的“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

  二、对《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承担”修改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二)将第九条中的“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林业、文化、旅游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三、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四、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

  六、对《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计生、残联等”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计生等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
  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款中的“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修改为“定点医疗机构”。

  七、对《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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