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99号

1992年6月15日

  “八五”期间,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足  2平方米特困户的住房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解决特困户住房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对其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予优惠照顾,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由各级地方政府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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