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2001年8月23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的有关精神,为筒化审批手续,加强宏观管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委及各地科技外事管理等部门可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适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细则。

  附件: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管理,鼓励国内科技界、学术界、产业界及相关机构积极举办各类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以下简称国际科技会展)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国际科技会展应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了解国际科技发展动态,加强中外科技界的交流,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提高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
  (二)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展示我国科技成就,配合国内科技发展计划,推动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
  (三)加强科技界与产业界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
  (四)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实现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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