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76号

2020年5月21日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 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 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

  第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业务与销售服务业务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第五条 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 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者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维护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第八条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
  (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的信息;
  (四)经营机构通过上市公司调研或者市场调查,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应商、经销商等处获取的信息,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除外;
  (五)经营机构从信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场、行业及企业相关信息;
  (六)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七)其他合法合规信息来源。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第十条 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内幕信息以及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加强对调研活动的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先履行所在经营机构的审批程序;
  (二)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的调研底稿、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
  (三)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五)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六)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低俗、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经营机构应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第十四条 证券研究报告中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提出投资评级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投资评级分类及其含义。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信息资料、调研纪要、分析模型等内容,纳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予以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其署名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参与制作证券研究报告,但尚未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并已完成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的,经署名证券分析师和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或“联系人”的名义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列示。

  第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
  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细化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应当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容,重点关注证券研究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可以就证券研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确认,但不得透露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盈利预测和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通过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平台统一发送给公司约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对象,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

  第二十二条 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
  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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