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此文件中的第二条至第八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第137号

1992年6月12日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健康发展,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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