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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种子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5号),此文件中《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
2020年6月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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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种子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5号),此文件中《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
2020年6月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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