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9号

1993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
Please consent to the LexisNexis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Privacy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