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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3]第39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令第265号
1999年5月23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已经1999年4月28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鎔基
附件: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3]第39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令第265号
1999年5月23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已经1999年4月28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鎔基
附件: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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