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

2020年8月14日

  为了完善市场自律监管救济安排,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有关决定,其复核申请期限按照原细则执行。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工作,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工作程序等,适用本细则。
  申请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如下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复核:
  (一)强制终止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审查或定向发行审查的决定;
  (二)强制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三)不予受理挂牌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申请的决定,或者维持终止精选层挂牌审查决定的复审决定;
  (四)终止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的决定;
  (五)挂牌公司的市场层级进入和调整的决定;
  (六)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七)认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八)限制、暂停、终止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决定;
  (九)暂不受理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的决定;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限售的决定;
  (十一)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的决定;
  (十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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