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该文件已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令[1992]第5号

1992年11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已于1992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仲藜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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