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2]第43号

2002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规范摩托车生产秩序,促进摩托车产业结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行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摩托车生产。

  第二章  生产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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