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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4号

1985年4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部分全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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