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税总发[2017]1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9号

1995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附件: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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