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1999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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