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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此文件中《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被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2018年5月3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
(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进行年度考核。”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3.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4.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
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此文件中《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被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2018年5月3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
(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进行年度考核。”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3.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4.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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