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

2021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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