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0日《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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