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

财政部令[1990]第3号

1990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开发我国陆上石油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第三条 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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