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0号  

1999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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