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

2002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将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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