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此文件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2000]第74号

2000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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