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2021年7月12日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选案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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