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2号  

1999年10月11日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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