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此文件中的第二条规定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

1999年10月25日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