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3号

1999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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