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1998]58号
1998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和财政部1998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医院会计制度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经贸委  

附件: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目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4)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6)  

  一、会计科目表…………………………………………(6)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8)  
  第三部分  会计报表……………………………………………(42)  

  一、会计报表种类与格式………………………………(42)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48)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总表;  
  3、基金变动情况表;  
  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八、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01  101  现金  
  02  102  银行存款  
  0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04  111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05  113  应收医疗款  
  06  114  坏账准备  
  07  119  其他应收款  
  08  121  药品  
  09  122  药品进销差价  
  10  123  库存物资  
  11  125  在加工材料  
  12  131  待摊费用  
  13  141  对外投资  
  14  151  固定资产  
  15  153  在建工程  
  16  161  无形资产  
  17  171  开办费  
  18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19  201  短期借款  
  20  202  应付账款  
  21  204  预收医疗款  
  22  205  应付工资  
  23  207  应付社会保障金  
  24  209  其他应付款  
  25  211  应缴超收款  
  26  221  预提费用  
  27  231  长期借款  
  28  241  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29  301  事业基金  
  30  302  固定基金  
  31  303  专用基金  
  32  305  收支结余  
  33  306  结余分配  
  (四)收支类  
  34  401  财政补助收入  
  35  402  上级补助收入  
  36  403  医疗收入  
  37  404  药品收入  
  38  409  其他收入  
  39  411  医疗支出  
  40  412  药品支出  
  41  415  管理费用  
  42  416  财政专项支出  
  43  41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库存现金。
  医院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院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院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医院,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医院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医院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院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业务的医院,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医院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医院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医院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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