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财税[2003]15号

2003年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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