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95]133号

1995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兴利除弊,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部在原《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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