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0号

2000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失业保险费实行系统统筹的,其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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