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3]19号

1993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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