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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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4]第217号

1994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管理,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规定,现就有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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