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284号

1999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下同)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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