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8]413号  

1998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毒活动,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研究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目前,走私贩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办法,保障缉私缉毒办案业务需要,严格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的原则,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一律移交海关,由海关处理。具体移交办法由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各级海关应按30%的综合税率,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其中,13%以关税科目入库,17%以进口货物增值税科目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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