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8]201号

1998年5月2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保证罚款及时收纳、缴入国家金库,我们制定了《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将《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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