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6]101号

1996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对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的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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