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9]第115号

1999年6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37号)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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