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此规定已废止。***)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4]第130号

1994年12月1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的精神,为了有效制止乱收费,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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