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5]12号

1995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政策作进一步调整。现将调整意见和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两金”,但对以前年度欠交的“两金”,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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