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汇发[2003]50号

2003年4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已经对外发布,为了保证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资本项目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衔接,防止脱节,现将有关过渡期内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
  相应审批取消后,中资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飞机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不再要求到外汇局办理有关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只需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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