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6]104号  

1996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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