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4]第138号

1994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保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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